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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介
北京市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介

 

     为促进首都食品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各有关机构和企业、专家学者、标准化从业者和其他各类人员的作用,为首都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由北京标准化协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筹备,2005年11月28日,成立北京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会员单位包括了工、农、商、外贸、科学研究、教育、设备制造等与食品有关的企事业单位。


            理事长: 房庆
            秘书长: 刘雪涛
            地  址: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20号 标准大厦
            邮  编:  100013
            电  话:
                           (010) 64295440
                           (010) 64289128-7012
            传  真:(010)64291609
            E—mail:tianchuan@12365.net.cn

 


 

 

北京市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正式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二条规定,为促进首都食品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各有关机构和企业、专家学者、标准化从业者和其他各类人员的作用,为首都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成立北京市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二条  北京市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是北京标准化协会在北京市食品技术领域内从事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第三条  本技术委员会的组成由北京标准化协会报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根据首都食品标准化工作的需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北京市食品类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计划项目的建议。

    第五条  承担北京市食品类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及审查等工作。

    第六条  定期复审已有北京市食品类地方标准,提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的建议。

    第七条  对承担北京市有关(食品类)建设项目的部门或机构,积极争取协助,帮助解决其相关技术标准问题。

    第八条  受有关企业的委托,指导或承担企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技术审核等项工作。

    第九条  向政府有关部门推荐北京市食品类地方标准的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

    第十条  受政府有关部门(或市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北京市食品类地方标准建设项目和北京市食品类地方标准系统技术改造,对是否符合标准化要求的标准化审查,提出结论性意见,并报委托部门审定。

    第十一条  受政府有关部门(或市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北京市食品类地方标准范围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宣传贯彻以及反馈实施意见。

    第十二条  积极做好食品类标准的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受政府、社会各机构和企业委托,承办其它有关标准化技术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由委员单位(法人)和个人委员组成。

    技术委员会设:  主任委员          1  人;

                    常务副主任委员    1  人;

                    副主任委员(法人、个人)若干  人;

委员(法人、个人)若干  人;

                    秘书长            1  人;

常务秘书            人;

                    联络秘书           人。

    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方案,在征询意见和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由北京市标准化协会完成,技术委员会成员单位必须是北京市标准化协会的成员单位。

    技术委员会的秘书处设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

    第十五条  秘书处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另聘有关专家、学者担任技术顾问或设立专业(专题)工作组;其设置及任务由技术委员会确定,并报北京标准化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的委员,须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本专业较高技术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的委员,由有关单位推荐,经北京标准化协会复核后,由北京标准化协会统一颁发聘书。任期三年,应聘亦可连任。

    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应认真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并享受委员会规定的权利。对因工作变动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技术委员会提出免去该委员的意见并另行推荐委员人选,并在北京标准化协会备案。

    第二十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标准化工作需要设立技术委员会通讯成员。技术委员会可设通讯成员,通讯成员由单位(法人)和个人自愿报名组成。通讯成员有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索取资料、了解情况、发表意见的权利,但没有表决权。通讯成员应履行技术委员会章程中规定的有关义务,并积极完成技术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北京标准化协会邀请政府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派员担任技术委员会的联络秘书,指导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参加技术委员会的会议和活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北京标准化协会对技术委员会负有管理监督的职能。技术委员会应自行做好日常各项工作;技术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执行情况应书面报告北京标准化协会,并抄送北京市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市行业归口主管部门)的委托,编制并提出标准制、修订计划或复审计划建议,报送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或复审计划,组织落实。

    第二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受其他机构和企业委托的标准化技术工作,按委托要求办理。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

        为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机构和企业服务所获取的经费;

        承担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任务等项目经费;

        技术委员会的技术活动收入;

        技术委员会成员单位的会费;

        技术委员会的(法人)委员赞助;

其他机构和企业的赞助。

    第二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的经费主要用于标准编审费、资料费、试验验证费,及其他活动经费等。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北京标准化协会设立专户进行财务管理。

    技术委员会应按一定比例向北京标准化协会上缴会费(管理费)。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七条  本技术委员会的印章由北京标准化协会制发,并报相关部门和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北京标准化协会制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〇〇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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