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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程序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程序

  (一)受理范围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并用于销售的产品在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应由企业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做为企业组织生产和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应进行产品执行标准的登记注册。己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可以不进行备案、登记。
  (二)企业标准备案手续
  1.企业标准应在标准批准发布后30日内,按企业隶属关系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市属企业到企业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中央在京单位所属企业;区、县所属全民、集体、合资、独资、民营、个体和无上级主管企业到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2.企业标准备案前,企业须填写《北京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表一),《北京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须经企业标准化实施监督检查员签署意见,并由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企业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加盖企业公章。企业标准备案时,还需携带企业标准正式文本。企业标准审定纪要(表二)、企业标准审定人员名单(表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表四)等资料各一式三份;首次备案的企业还需携带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如果产品标准是采用国际标准的,须同时提供采用国际标准的原文及译文,国外样品样机的说明书和测试数据。)
  3.受理机关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北京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规定》的企业产品标准即予以编号、备案,并在《北京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和企业标准文本封面上加盖备案专用章。
  (三)其它有关规定
  1.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方可作为合同中的供货依据。备案后的企业产品标准由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实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由技术监督部门通知企业修改或撤销。
  2、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如有修改或补充,应由企业填写《企业产品标准修改通知单》(表五),一式三份到原备案机关办理修改或补充手续。备案部门应在原备案的标准文本上加盖同意修改印章,并注明修改日期。己采用国际标准的,修改时不得降低其标准水平。
  3.企业产品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得超三年。当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推发布时,企业标准必须及时复审。企业标准复审时,应由企业填写《企业产品标准复审结果通知单》(表六)。一式三份到原备案机关办理确认或废止手续。经复审;被确认有效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机关应在原备案的标准文本上加盖确认有效印章,并注明确认日期。确认后的企业标准,原标准编号继续有效。经复审,被认为需要重新修订的企业标准,应予以废止。废止的企业标准,由备案机关加盖标准废止印章予以注销。企业标准重新修订后,应到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4.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科和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标准审查部每月25日至30日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统计月报表(表七)和备案、登记明细表(表八)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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